本报讯 (记者黄国清)本报曾经连续报道的“永明”、“昶月”两家眼镜店之间的侵权纠纷日前尘埃落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昶月”眼镜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石家庄永明眼镜专业店于1998年9月28日将企业字号“永明”作为服务商标进行了注册,核定用于眼镜行业服务。2000年5月,永明眼镜店的人发现,在省会开发区,一家眼镜店 挂着“石家庄开发区永明眼镜店”的牌匾。总经理陈千豁当即找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经调查,省工商局责令“石家庄开发区永明眼镜店”自动变更名称,可3个月后,该眼镜店竟换上了新招牌“昶月眼镜店”。陈千豁认为,这仍与“永明”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继续触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一纸诉状将昶月眼镜店告上法庭。
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的“昶月”与“永明”二字相似,侵犯了在先权利人原告石家庄市永明眼镜店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已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实际损失。此外,被告将与原告“永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昶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误解,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变更“昶月”的名称,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广告费及商誉损失费共计773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石家庄开发区昶月眼镜店提起上诉。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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