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远通讯员刘钧)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做出司法解释: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昨天海淀警方就抓获了一个上赶着“往枪口上撞”的制贩假公章和假文凭的团伙,使该团伙“有幸”成为第一个适用该法条的犯罪团伙。
犯罪嫌疑人徐修平和孙克武都是江苏东海人。几个人租住在海淀马连洼村绿荫小吃店 旁的一间出租房内,以此为窝点,制作贩卖假证及公章。7月16日,海淀分局中关村大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当晚11时左右,对该地区进行清查,将徐修成、孙克武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在这间不大的出租房内,民警起获了大量伪造的公章和证书。
中关村派出所所长高云波介绍说,由于此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警方打击手段有限。但自两院颁布最新司法解释后,伪造公章者就要接受法律的惩处,等待他们的不再是原来的收容或拘留,而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伪造学历者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制假贩假的出口也就会因此而被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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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也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这个司法解释自7月5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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