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6月30日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从今年起,将实行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合一的司法资格考试。这一办法的实施,至少从理论上说,将保证今后的法官、检察官具备与律师同样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能力。而在此之前,律师必须参加公开、统一的资格考试,而初任法官、检察官则只需参加两院进行的内部考试。而这一不合理的人才遴选机制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法官、检察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以至于出现与律师素质之间的“倒挂”现象,不甚懂法的人审案、很懂法律的人辩护,成了出现在个别法庭上的怪现象。
法律常被称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最后的堤坝是否够高、是否坚实,能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是否胜任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法官、检察官职业的进入“门槛”,就是在加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筑高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
司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也就必须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法来考核,即将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也只是多种考核方式之一。也就是说,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不能成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的充分条件。但是针对目前我国法官来源复杂,大量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员通过各种行政渠道,甚至非正常手段进入法官队伍的现状,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无疑将成为保证法官、检察官基本业务素质的必要条件。有了这样的考试,有了这样的“门槛”,能够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至少会是一些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人。
不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即使有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能否真正达到其目的,也还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相当的过程。比如统一的考试制度能否落实成真正统一而严格的考试?原来已经进入司法队伍但其素质又不合格的人员将如何对待?筑高门槛之后,司法系统失去了接收“分流”人员、替各级政府“分忧”的功能,由此引起的社会影响又将如何消除?以中国之大、需要的合格的司法人员之多,我们的法律教育体系能否培养出足够的后备人员以供挑选、考核?
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队伍的培养,都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谁也没有办法凭空招呼出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队伍来。严格考核、加紧培养必须并举,同时还要逐步解决过去留下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本报评论员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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