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姐系杭州市民,今年5月12日,她在上海市建行静安支行的南京西路第二办事处办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卡,并存入10元,支付方式为密码。
同月15日上午,马小姐用现金汇票汇入该银行帐户上40万元。19日,她发现银行卡丢失,通过电话挂失,在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23日,通过银行查询,马获悉存款已于5月16日在广州被取走了36万元。
今年6月6日,马小姐将银行告到法院,称银行在办理储蓄手续和存款被他人冒领方面有过错,要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36万元。马提供开户申请表和银行卡签收单,证明自己在被告下属的南京西路第二办事处办理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收到银行卡和密码信封,存款40万元以及银行卡客户帐户查询协查单,证明存款在5月16日在广州被取走36万元。
针对诉讼,银行答辩存款属实。但声称马小姐的存款在异地被取走,被告无过错,不愿承担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银行有关个人取款规定,马储蓄存款的取款需要使用密码,而马主张36万元巨款被他人冒领,未提供足够证据,难以认定。此外,马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存款被异地支取与银行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于7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本报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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