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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广场欠电费 法院一审出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0日11:0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景小华 罗爱萍)由于欠缴巨额电费,广州市电力工业 局把荔湾广场推上法庭,经过一个多月的审理,广州中院昨天对此案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荔湾广场向电力局缴纳2500万元的电费和3232万元的 违约金。

  记者从市电力部门获悉,荔湾广场仅去年一年就拖欠了电费1900万 元,据记者在荔湾广场采访时,商户们反映,大多数商户已经向广场物业管 理公司缴纳了水电费。但是每间
商铺在去年12月26日都收到了广州市西 区供电局发出的因拖欠电费将遭停电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称,该广场物业管 理公司自1999年6月以来拖欠供电局电费(广场商业用电部分)数额巨 大,且经多次催缴亦未能缴交。直到这时,他们才知道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 把他们上缴的电费送交到供电局。

  电力部门称:他们曾经考虑过在春节前采取停电措施,但是考虑到停电 影响太大,在有关部门的斡旋下,荔湾广场先交付了一小部分电费,但是春 节过后,荔湾广场仍然欠巨额电费,市电力局在今年4月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要求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拖欠费用。今年6月12日, 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自己使用的电量,负有缴 纳电费的义务,对他人使用的电量,本不应承担缴纳电费的义务。但双方于 1998年4月签定《供用电合同》时,荔湾广场的商业用房产未销售,相 应的用电人未确定,被告是唯一的用电人,故被告是本案供用电合同的适合 主体。相应的用电人确定后,被告并没有通知电力局,且继续履行缴纳电费 的义务,故原合同并没有变更。被告应按合同履行用电人的义务,故作出上 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荔湾广场物业管理公司方称需回去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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