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7月20日电(肖文峰 粟晓晶)今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丁振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使这一利用管理公用事业职务之便大肆受贿的巨贪得到法办。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振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 24291.21元、港币25万元、美金6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丁振武利用担任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主管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先后7次收受巨额贿赂:
1998年7月,丁振武在将该局客运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郑某承建时,收受郑某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
1995年春节至当年底,丁振武为广州市荔湾区宏雄百货商场负责人刘某承租广州市沙河天平架一汽公交场的商铺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刘某贿送人民币共26万元;
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丁振武在为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服务中心脱离市公用事业局客管处管理而归市局直管理和为该中心取得开展出租车资格证技术制作等专营业务提供支持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马某、郭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4万元;
1995年底及1997年春节,丁振武为黄某从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党委书记调任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经理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黄某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手表一块;
1998年初至1999年6月,为其属下的广州市大都公用事业广告有限公司争取市内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专营业务提供帮助,并为该公司经理黄某升职提供方便,先后收受黄某贿送的人民币共26.8万元;
1998年初至1999年春节前,丁振武为广东省物资集团一汽销售中心陈某销售汽车提供便函利,收受陈某贿送的人民币19800元;
1996年至1997年间,丁伙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崔鸿聚(另案处理)利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在广东省兴宁市承建自来水厂之机,通过其子与崔鸿聚的儿子以分包部分工程而不参与工程施工的名义,由丁振武之子多次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潘某、何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丁之子分得50万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告人丁振武这些被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52.78万元及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港币3022760元、美金33371.23元,均被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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