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这是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政府规章。该《规定》对劳动者求职择业、职业介绍服务及用人单位招聘三个环节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 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当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应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空岗信息,通过大众传媒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用人单位应在求职者报名登记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按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得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并制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转移职工档案。
对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违反《规定》条款的将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徐明智 黄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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