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香港特区立法会7月11日通过了《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为即将于明年举行的第二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提供法律依据。
这一选举条例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原则制定,明确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任期及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投票日期及提名等。根据条例,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1届;已经在2000年7月14日根据《立法会条例》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视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中所指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从其组成之日起任期5年。条例同时规定了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即必须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所界定的中国公民,而且必须没有外国居留权等。
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在立法会上介绍说,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第一届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和本地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当中行之有效的有关安排。条例草案委员会先后召开了15次会议,其中13次审议条例草案内容,两次听取公众意见。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共有80个团体或个人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出意见,绝大多数都对草案表示支持。
孙明扬认为,这一条例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又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定会为行政长官选举奠定坚实的本地立法基础。(星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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