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受到京城媒体关注的魏女士状告银行在她取款时给付假币的纠纷案,7月20日第二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面对一审败诉,魏女士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此案发生在今年2月14日。原告魏女士称,她在那天上午到建设银行北京市甘家口分理处4号窗口提取人民币5万余元现金,随后到距离相隔仅30米的工商银行甘家口储蓄所存入。 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清点,在一捆10000元现金中,发现两张100元的假币,号码相同。她立即拿着工商银行出具的收缴假币证明回头找建行甘家口分理处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让她等了近一个小时后,才出来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其领导认为无法解决,钱出了银行大门就不能认了,200元不能退赔。她感到对“整捆钞票可以不当储户的面查验”、“出门概不负责”等银行行规接受不了,便以储蓄合同违约、服务有过错为由,与被告对簿公堂。
因建行甘家口分理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它的上级单位建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支行成为被告。被告在辩护中坚持认为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建行没有支付给原告假币。建行是按程序为原告办理取款手续的,当时原告既未提出要求验钞,也未对钱款真伪提出异议,而在20分钟后原告又返回建行才提出有假币,这根本不能证明假币是出自建行甘家口分理处。另外,建行在柜台外备有验钞机、验钞灯,并在柜台上贴有“请您当面验钞”的告示,以提醒客户要当场对钱款的真伪及数量进行查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女士在收到被告工作人员支付的钱款后,当场没有进行点验,亦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应视为对被告所支付的钱数及真伪表示认可。当魏女士领取钱款离开柜台后,被告的支付程序即告终结。魏女士所持钱款已完全脱离被告的有效视线,此后的风险责任应完全由魏女士自行承担。作为原告,庭审中魏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00元假币是被告向其支付的,其诉讼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及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此案尚未完结,魏女士要上诉。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种诉讼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客户与银行之间因假币问题发生类似纠纷不是一起两起,魏女士站出来在法庭上与银行较真儿无疑有助于推动银行改进工作,以提供更加安全快捷规范的服务回报储户的信任。比如,如果能提供银行间相互转账业务,不就能避免这类问题了吗?同时,此案也提醒储户要强化维权意识,不要图省事放弃清点权利,安全不是绝对的。据了解,自此案发生后,北京的一些银行一改过去“整捆钞票可以不当储户的面查验”的做法,都当着储户面点一遍,而不再强调“可以不点,除非储户有要求”。(本报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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