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国外立法内容各异,繁简不一。中国对此重视不够,立法尚是一片空白。关于这个方面的问题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复函作为办案的指导意见和依据。对此笔者认为:
一、同质授精所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质授精(AIH)指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授精生育子女,夫妻与所生子女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引起民事上的争议。但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明确同意AIH,所生子女自为婚生子女,符合道德、伦理和法律。但妻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AIH,所生子女的地位该如何界定,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亦应视为合法婚生子女。因为考虑到丈夫的生育权,更应该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妇女权益。赋予丈夫以子女否认权,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导致出生的子女缺少父亲的抚养,会损害子女的权益。同时也会加重其生母的负担不利保护妇女的权益。
在丈夫去世后出生的AIH子女地位如何?这里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丈夫去世前妻已经怀孕,在丈夫去世后才分娩,这种子女的地位没有争议,当属婚生子女。
②丈夫去世后,妻子根据丈夫生前意愿利用亡夫的冷冻精子进行AIH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是婚生子女?我认为无论丈夫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都不影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将AIH所生子女看做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从法律上赋予男方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子女获得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而在此种情况下,男方已经死亡,再从法律上赋予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AIH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比,异质授精(AID)即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方法。AID所生子女来说,其存在两个父亲:一是生物学之父,即供精者,与之存在真正的血缘关系;一是社会学之父,即生母之夫,与之没有任何血缘联系。两个不同的父亲究竟谁是法律上的父亲呢?一旦确定其中一位是法律上的父亲,另一位父亲又与该子女有何联系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经夫同意进行AID所生子女(包括丈夫生前妻怀孕,丈夫去世妻才分娩)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但不是具有真正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将该子女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割裂其与供精者的任何法律联系,有利于保护子女、夫妻双方及供精者三方利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在夫不同意或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AID所生的子女,不能认定其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享有对该子女的否认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与该子女没有血缘联系,更重要的是夫没有同意AID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负履行一个法律父亲所应履行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该子女只能作为其生母之子女,由其生母抚养。
丈夫死后,妻进行AID,不管是女方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女方得到男方生前同意,均应视该AID子女是生母之子女,与生母之夫没有任何联系。张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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