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报刊登题为《质疑“体制是腐败之源”》的文章,作者对“体制不完善产生腐败”、“体制不健全是腐败之源”等说法提出质疑,认为“体制不完善毕竟(只)是腐败产生的环境条件,犹如孵鸡的温度。如果没有胚胎,无论多么适宜的温度也孵不出小鸡;如果从事公务活动的人重‘义’轻‘利’,拒腐蚀,永不沾,体制断不会自生腐败!……把腐败的产生归咎于体制,无异于向世人宣称温度孵出了小鸡!”该文作者一方面质疑“体制是腐败之源”,一方面指出“谈腐败之源,又怎对人的因素视而不见?更何况人是一切活动的推动者 、实施者,包括体制的制定与完善!”可见他认为是“人的因素”而不是“体制”乃“腐败之源”。
从王宝森到成克杰、从胡建学到胡长清……等大小官员,在尚未步入官场、或者还只是一个小官的时候并未听说有什么不轨行为,而正是在一步一步加官进爵大权在握的过程中,他们几乎“不可避免”地、“忍无可忍”地走上了腐化堕落的不归之路,这岂不证明“同一个人,处于不同的环境,就会有不同的作为”?
不错,如果要具体讨论某个贪官的腐败,当然他自己的“人的因素”是内因,外部体制环境是外因,在这个条件限制之下,你可以说贪官自身意志薄弱、品行不端、疏于学习与改造等“人的因素”是“胚胎”,是他的“腐败之源”。但一个官员从事腐败绝不是他一个人的私事,而是他利用手中权力与社会发生关系的一个系统过程;所以,当我们将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置于社会体制背景下,从总体上考察贪官群体的腐败现象时,我们只能说,对贪官个人而言的“胚胎”与“温度”的关系在这里发生了转化,是宏观体制因素而不是微观的“人的因素”构成了“腐败之源”。
不可否认,我们一向强调官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努力履行职责和完善自己,而事实证明这些内敛性的自律措施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那种在台上把仁义道德喊得震耳欲聋,在台下把男盗女娼搞得如火如荼的“官场两面人”,我们见得还少了吗?正是有鉴于长期以来重自律而轻他律、重形式而轻实质、重“道德”而轻法治带来的沉痛教训,我们才深刻地意识到“体制是腐败之源”,认识到必须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和尉健行等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简而言之,从近几年揭露的重大腐败问题看,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权、钱、人的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因此要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入手,改革传统的体制、机制、制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切断产生腐败的源头。所谓“腐败的源头”,主要就是指传统上的行政审批、财务收支、干部人事等环节存在着一些漏洞,所谓“体制是腐败之源”,就是指以行政审批权、资金支配权、干部人事任用权为代表的公共权力的缺乏规范与制约,表明我们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无形中给干部和公职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活动空间,使他们能够有时是“得心应手”地大行腐败。你看,什么是“腐败之源,”原本不是很清楚的么?
正如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没有忽略以德治国,我们在改革体制、机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同时,自然也不会忽略官员自身的学习与改造。但两者孰轻孰重,孰为主孰为辅,到底什么是“腐败之源”,却是不能有丝毫含糊的。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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