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屡有发生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出了事,家长的痛苦自不必说,学校也焦头烂额,然而最终受伤最深的还是孩子。如何有效防止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可靠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学校和家长都很关心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避免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很多中小学校纷纷采取“措施”。有一所小学,随着下课铃声响起,学校喇叭里立即广播:“同学们,下课要缓慢走出教室,不要挤,靠右侧通 行。如果鞋带开了,第一步,靠右;第二步,蹲下……”学校真可谓用心良苦。但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成长的学生,其整体素质却不能不令人担忧。然而实际上确实有很多学校采取类似的措施,不是去找出管理中的弊端,积极改善教学环境,消除安全隐患,而是在教学活动中放不开手脚,出现不同程度的“消极保护”现象:有的学校不再组织春游,素质教育中要求的一些自然探险活动、夏令营等更不敢开展;有的学校不到临上课的时间,决不开学校大门;有的学校竟然拆掉了单双杠之类的活动器具,甚至规定学生下课一律不准上操场。学校从“放开手脚”到这般“谨小慎微”,采取“消极保护”的做法,实际上是进入了另一个误区,这样不但不会从根本上杜绝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学生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很不利于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这些学校如此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法律的相对滞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家长或学生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监护权就转移到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对孩子完全负责。而学校则认为,学校对学生主要是教育管理的责任,而且很多事情的后果根本不能预测,出了事都往学校身上推,学校有口难言。这样一来,不仅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一定难度,而且当事人往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从而形成讼累。在很多西方国家,学校和家长之间签订一种监护协议,从法律上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以及学校和家长之间的责任关系规定得非常明确。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家长哪方该承担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目了然,从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各种复杂的纠纷。我们完全可以引入这种监护协议,在家长和学校之间增加这样一道法律手续,不仅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增强学校和家长的法律意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防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即使有伤害事件发生,也能依照法律规定理智地解决问题。
除了法律上的因素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学校和家长观念的落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已使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你说我听”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学校和家长往往把自己置于被动的地位,对什么事情都是消极接受,而不是主动作为。学校和家长不去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改善管理机制,防患于未然,避免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而是存有侥幸心理,“不出事最好,出了事再说”这种心态普遍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很为难。”这是出事之后各方的说法,笔者认为这是托词。诚然,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常必要,但是,在现在这种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怎样转变观念,积极改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校园伤害事件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文中的标枪事件及各地频发的校园伤害事件,应给学校和家长敲响警钟,改变自己固有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加强管理,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平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真正使孩子们远离伤害。(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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