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惠君 通讯员武卫 黄豫)7月20日,一起乘客坠入电梯井底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
经查,去年6月13日下午6点多,郑州市民刘秀莲前往位于郑州市红旗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三和舞厅”五楼,参加由省舞协老年舞委员会举办的“记分员学习班”,后未见回家。刘秀莲的丈夫苏子义遂去公安机关报案。去年6月19日,公安部门在绅迪台球俱乐部 的电梯井底发现一具女尸,已高度腐烂,经刘秀莲的家人辨认,死者正是刘秀莲。公安部门经过尸体检验,确认刘秀莲系从高处坠落死亡。
事件发生后,苏子义得知,导致刘秀莲死亡的电梯及五层楼房属于郑州市塑料二厂所有,后河南太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了这座楼并开办了“红旗路服装市场”。省舞协老年舞委员会和河南绅迪台球俱乐部订立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该楼内的电梯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责任由“绅迪俱乐部”负责。刘秀莲的家人遂将这4家单位一并送上被告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401414.13元。
最后法院判决,电梯的所有人郑州市塑料二厂和电梯的承租者河南太林装饰公司赔偿死者刘秀莲的亲属各项损失15万余元,其他二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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