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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实行债权凭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4日09:0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来)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了解到,近日浙江在全省推广的债权凭证制度,作为执行方式改革目前已在全国法院推广。

  据悉,浙江省高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法院尝试实行“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具备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就未执行的标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执行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这一做法一方面有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其承担起债权风险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还可以使执行法院减少积案。浙江省高级法院的这种探索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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