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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赔偿有了“明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4日11:4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建东)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对旅游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的具体赔偿金额有了“明细”。

  据了解,《办法》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6天通知旅游者,违反者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已交付款10%—25%的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在旅游
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饮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的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酒店,因酒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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