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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养狗咬伤学生 法院判:赔1.4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4日11:49 齐鲁晚报

  本报泰安7月23日讯 (记者 孙兆峰)学生在校期间被学校饲养的狼狗咬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官司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判令被告学校赔付受害学生精神损失等共计1·49万元。

  2000年5月1日,就学于新泰市某校的学生李某正在学校打乒乓球,突然学校饲养的狼狗从狗笼子里蹿出,将其面部、肩部、腰部等处咬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使其一见到狗就
产生恐惧感,经常做噩梦,且面部的伤疤也对今后的工作、生活产生较大的精神损害,要求校方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校方辩称,原告是在故意戳弄被关在笼子里的狗时被咬伤的,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不宜养狗且养狗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作为管理者、教育者及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无论狗是在笼子里还是在笼子外,被告均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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