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消息 虽然实打实地拖了3年,但“立委”陈宏昌还是没能逃脱因
申报财产不实而被课重罚的厄运————在1997年申报财产时,陈因部
分投资没有如实申报,被台“监察院”“罚锾(款)”,陈不服并提起行政
诉讼。昨天,台“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其上诉,称陈必须缴交“罚锾”18
万元。
此间台湾媒体报道,陈宏昌是1997年12月22日依法向“监察院
”申报财产,而“监察 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陈未申报台湾水泥、正
隆公司等有价证券,且少申报富顺建设或未申报国顺建设等事业投资。“监
察院”认为陈故意申报不实,原来处以22万元“罚锾”。
后来,陈宏昌先提出诉愿,“监察院”诉愿委员会改罚18万元,陈仍
不服并再提出行政诉讼;他主张,部分少申报是助理人员填写错误,或一时
疏忽,属于过失而非故意不申报财产。对此,“最高行政法院”在判决中认
为,申报财产是公职人员的法定义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也是申报人亲自
签章,不能以助理的疏失而免除责任,而且陈宏昌为富顺建设公司负责人,
对投资金额很了解,不可能会遗忘,原处分并“没有违误”,因此驳回陈的
上诉。也就是说,陈宏昌必须缴交18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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