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静虹)7月19日,记者从省人大和省教育厅举办的《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培训班上获悉,《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已于6月1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民办教育的保障措施、民 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了法律规范。
记者了解到,据2000年10月统计,全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1160所,在校生4254万人,专任教师19988人。其中,民办高校已达156所,其中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4所,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26所,民办中专118所,民办高中109所,具有全日制、寄宿制特点的民办初中194所,民办小学363所,民办幼儿园220所。民办教育的发展,为我省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虽然我省民办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但其基础较弱,总体数量、规模不大,办学层次、水平不高,在整个教育系统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小。全省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占全省在校生的比例只有28%,与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新出台的《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针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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