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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田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4日14:05 燕赵都市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已于今年6月颁布实施。该条例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科教兴冀战略具有什么意义?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田。

  刘作田说,我们的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只有走多种形式办学的路子,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办教育,才能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中央明确提出要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要迈出更大的步伐,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我省制定的这部法规,就是遵循三次全教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了“促进和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所以《条例》可谓是一部民办教育振兴法,对于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记者提问的该《条例》中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刘作田说,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公益性是其基本属性。但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投入既可是捐资行为,也可是投资行为。对于捐资者应予褒奖,对于投资者应允许取得一定的经济回报,这样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有利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取得经济回报要有一个度的限定,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和运作的程序。《条例》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怎样确定?刘作田说,法律保护民办教育投资人的积极性,民办学校的财产来源是多方面的,应明确界定。比如,举办者投入属于捐赠行为的,产权归学校,学校解散时,这部分校产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举办者投入属于投资行为的,本金和回报部分所形成的校产其产权归举办者,回报部分的财产可视为本金的增值;国家投入包括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校产归国家所有,可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这项规定也需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报记者 张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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