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范成品油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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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7月24日14:21 云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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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向全省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若干意见》,以规范全省的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等成品油的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加气站),统一由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在滇企业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城区内一般不再增设加油站;对新建公路的加油、加气站设置一律纳入全省总体布局。城市及城郊接合部车流密集地段,间距5公里设一座加油站;国、 省道公路,间距80公里(单侧)可设一座加油站;不到80公里的视地段和布局情况而定;县、乡道公路,间距50公里设一座加油站,不足50公里的可设一座加油站;乡(镇)所在地原则上可设一座加油站;农村、边远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加油点。城市、省、国道公路和旅游风景区的加油站一律设置大、中型加油站,县、乡道公路及乡(镇)所在地可设置中、小型加油站。成品油批发业务,全部由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在滇批发企业以及与其划转、收购、联营、参股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禁止经营走私油品和来路不明的油品及国家规定期限后的车用含铅汽油以及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等。每年进行年检,对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徐小舒(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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