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南昌经济发展,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指挥部近日发出3份《通告》,本报全文刊出,以飨读者。
手续不齐全不得在市内务工经商———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通告
一在我市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上述手续不齐的,不得在我市务工、经商。
二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需聘用外来人口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不得使用无《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
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并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出租房屋。
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四外来人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其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由公安、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
1.从事非法收购、非法营运、非法刻制印章、倒卖票证等活动;
2.从事算卦、相面、测字等封建迷信活动或沿街擦鞋、乞讨、卖艺等有损市容市貌的活动。五对违反本通告,使用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的,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南昌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处罚。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1年7月20日起施行。
非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一律拆除———关于整顿市容环境的通告
一城区禁止占道摆摊设点(含文化娱乐点)、店(场)外经营(以墙为界)。违者,收缴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以50元罚款。
二在城区道路上设置清洗点清洗车辆的,一律予以取缔,收缴经营工具,并处以每辆车500元罚款。三未经批准,在城区道路两侧搭棚(含遮阳棚)、堆物作业的,一律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一律拆除。四在城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影响市容的,一律拆除,并处以200元罚款。
五城区内禁止乱贴乱写。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20元的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所需费用由乱贴乱写者承担。通知电讯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的使用。六本通告规定的处罚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城管监察队伍实施。对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1年7月25日起执行。
城区实行晚间货运———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一本市道路范围内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全市交通秩序。
二禁止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违者,由公交通管理机关将车辆拖走,并依法处罚。
三城区实行晚间货运。每日6时至22时,禁止货车在洪都南、中、北大道(含)以西,沿江中、北路(含)以东,青山南路(含)、滨江北路(含)以南,洪城路、解放西路以北的城区道路上行驶。违者,暂扣车辆至当日22时,并处30元罚款。
因特殊需要或特种专业货运汽车需在上述时间和路段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证,持证通行。
四公路营运客车进入城区后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路线到指定的停车场上下客。违者,暂扣车辆3天,并处30元罚款。五禁止板车、三轮车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区道路上行驶。违者,一律收缴,并处50元罚款。
禁止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违者,一律收缴,并处1000元罚款。
六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行、停规定,右上右下、即停即走,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对路中停车接客,随意掉头影响交通秩序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办学习班3天。
七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核发牌照的摩托车、非法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瓶车、滑板车,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违者,一律收缴销毁。
八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通行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者,处5元罚款。
九本通告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对拒绝、妨碍执法或者辱骂、欧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记者桑志罩、邹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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