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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律师唇枪对舌剑 深圳判决首例“律师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4日17:11 深圳晚报

  本报讯(记者蒋世科)律师本是为别人辩护的,而深圳市的两位律师却成了原、被告而对簿公堂,同时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为自己辩护。日前,深圳市首例律师间诉讼案在市中级法院终审落幕,其诉讼请求中的30万元名誉权损失索赔额属中国“律师官司”之最。据了解,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是这场“律师官司”的原告,他诉称在1999年11月,被告刘律师怂恿深圳宝安区的几家公司起诉他,引出一场委托人状告自己的律师的官司(李某原为宝安这几家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某接到诉状后应诉,但被告四处散布言论,扬言除诉讼外,还
要争取大众传媒的支持,被告找到传媒记者,要求将他的观点见报。2000年1月,两家报纸对委托人状告自己律师的官司进行了报道。同时,被告还将其在法庭上的《代理词》向传媒记者散发,将原告行为虚构成诈骗,诋毁同行,热衷于向大众传媒发表其虚构、捏造的不负责任的言论,肆意损毁原告名誉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广州、深圳两地的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律师向记者提供其“代理词”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几家报社的报道,只是客观地介绍了诉讼当事人的一些观点,属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一个正常人不应当也不会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言即为事实。因此,媒体的报道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因而被告向记者提供“代理词”的行为没有产生损害后果,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还向记者之外的人散发其“代理词”或实施了其他有损原告名誉的行为。

  随后,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律师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日前,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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