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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持枪抢劫储蓄所的案犯24日上午被处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4日21:21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7月24日电(记者张晓晶 孙浩) 今天上午,持枪抢劫储蓄所的江苏赣榆人仲崇明被执行死刑。

  2000年11月4日,仲崇明骑摩托窜至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伺机作案,行至兰山家电市场北侧涑河南岸路上,趁来临沂出差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干警黄洪在路边行走不备之机,从其掖下抢走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七七式”手枪一支、子弹10发,被仲崇明私自藏匿。

  2001年5月,仲崇明从江苏窜至临沂市欲做生意。5月20日,仲崇明在中国银行兰山支行解放路储蓄所,以抢夺来的身份证开户存款。2001年6月18日11时39分左右,仲崇明携带手枪及胶带纸等作案工具,窜至该储蓄所。当储蓄所职工高伟东从外面买饭返回,打开柜台通勤门时,仲崇明掏出手枪窜进营业室,值班的储蓄所职工张爱玲见状欲按报警器,仲崇明遂朝张爱玲腹部开一枪,又开枪击中高伟东右腿,并喝令二人蹲下。高伟东趁机抓住仲崇明所持枪支,与其奋力搏斗。在搏斗过程中,仲崇明又朝高伟东连开三枪,击中其腿部、背部,并摸起屋内的灭火器击打高伟东,高伟东夺过灭火器将仲崇明头部打伤。后仲崇明仓皇逃跑。经法医鉴定,张爱玲受重伤,高伟东受轻微伤。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仲崇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崇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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