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1年7月5日,对于罗东海来说是一个大喜的日子,他终于如愿以偿的拿到了湖南省南县法院判令南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与他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判决书。
63岁的罗东海1956年参加工作并分配到南县二轻系统工作,1990年3月担任南县木工厂厂长,1991年3月由南县二轻局党组决定将其调任二轻供销公司任副经理,到任后不久又被 指派兼任二轻供销公司下属企业化工农药厂政治指导员,工资也由农药厂发放。罗东海当时觉得农药厂是一个基层承包单位,而自己大小也是二轻供销公司的厂级干部,哪有工资由基层单位发放的道理?于是罗东海找局领导反映情况,局领导安抚罗东海暂时休息二天,等把事情调查清楚了再作安排。然而罗东海没有料到,这一等就是十年。在这十年间,罗东海也曾陆续找过几次局领导,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1年4月13日,罗东海又来到二轻局人事股,想问问单位到底如何解决自己的问题,不料被告知自己早已被除名,并第一次看到了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作出对他的工作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他在1993年6月底调出公司,逾期作除名处理。然而这份过了9年才被罗东海看到的通知却早已生效了。2001年5月,罗东海一纸诉状将南县二轻供销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南县二轻供销公司对罗东海所做出的除名处理未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处理程序违法,因此,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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