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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执行一系列房地产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5日12:52 深圳商报

  居民住宅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报讯】(记者阳光实习生王信川)昨天,就7月6日市政府新印发的[2001]94号《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市场处负责人对该文件的新条款和以往执行的有关房地产市场政策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刚刚下发的《决定》主要包括:划定了今后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范围和以
公告市场价格出让的价格基准以及管理和使用的权益;可以减免地价的基准和范围;补交地价的标准与范围等强化土地市场化管理的内容。同时还有二、三级市场房地产买卖免征土地增值费、已签土地出让合同,闲置二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继续开发的闲置土地,须按广东省有关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条件中的形象进度定为: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等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经济负担,规范发展房地产的举措。以上内容将在文件发布起一个月后施行。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发布4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对其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原政策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精神:

  关于营业税与契税的内容有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房改房免征营业税。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政策为: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属空置商品住房。对空置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的这一项政策已经过期,新政策将其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销售空置的别墅、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此外,新政策扩大了优惠范围,即空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自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也免征契税与营业税。并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深圳市出台的政策规定,今年6月30日前交清地价款者,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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