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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案终审 北京一学校监护不力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6日09:4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记者那日苏)北京博文私立学校校园暴力导致中学生张冲自杀一案今日有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文学校承担监护不力责任,赔偿张冲父母14.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终审判决后,张冲的父亲张昭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一个事实:寄宿学校并不是监护真空。”

  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死前,张冲曾多次问父亲:“我会不会成为小太监?”其后,痛失爱子的张昭、王志达夫妇以严重失职为由将博文学校告上法庭。

  此案曾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而争议的焦点是,寄宿学校是否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一审中,博文学校辩护律师辩称,张冲受伤系董强所致,校方并无过错,做为校方,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负有责任,对于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校方不能限制其自由。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系寄宿学校,但不因张冲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冲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冲父母要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的判决书则认为:张冲父母“依据博文学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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