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以反邪教、反迷信著称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何祚庥给有关部门写信,要求尽快依法复查
“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及本人名誉权案”,还该案被告、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以清白。
而事实上,关于海灯的种种神话已经被打破的今天,早在10年前就以科学态度勇敢地站出来向神话宣战的敬永祥,
依然背负着法院强加给他的“罪名”,实在有欠公道。7月 10日,来京参加全国反邪教协会工作座谈会的敬永祥带着一脸的
无奈对记者说,他只希望此案能在法律范畴内尽快有一个公正的结论。
80年代,有关海灯及其弟子范应莲的报道不计其数,海灯的武功被吹得越来越神:说海灯是少林武术的正宗代表;
擅长“二指禅”(甚至“一指禅”)、“童子功”、“梅花桩”和“铁布衫”等绝技;可一跃登上平房房顶,会“定慧止观法
”,能“长坐不卧”、“数日不食、冬不畏寒、夏不畏暑”。海灯的身世也被吹得越来越离奇:“少林寺第三十二代方丈”;
早年师从少林寺“汝峰和尚”,1946年被少林寺聘为国术教授;40年代和50年代曾在成都、上海等地多次打擂,“搏
得武林赞誉”,并多次得奖。总而言之,海灯在当时的形象是“集武学、佛学、文学于一身”的少林宗师。关于海灯的弟子范
应莲,当时的媒体也有不少报道,说范也会不凡的武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术总教练”,等等。
1988年,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写信给新华社,反映海灯及其弟子范应莲弄虚作假,认为不应“搞虚假宣传”,希
望上级领导关注这场“造神运动”。12月25日,新华社内部刊物以《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提出不同看法》为题刊登敬的反映
信。之后,敬永祥在《金岛》和《报告文学》杂志发表报告文学《海灯法师神话的破灭》和《“海灯现象”———八十年代的
一场造神运动》,全国数十家媒体转载。1989年8月,范应莲以此内参向成都市中院状告敬永祥严重侵害海灯及其本人的
名誉。1993年4月,敬永祥又收到范应莲指控敬公开发表的文章侵权的《补充诉状》。
1993年5月29日,成都市中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敬向新华社写信反映情况的行为“可不认定为侵害
海灯和范应莲的名誉权”,但是敬后来公开发表的文章因“基本内容失实”构成侵权,判决敬永祥一审败诉。敬永祥上诉5年
后,1998年8月17日,四川省高院未公开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令敬公开“为海灯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为范应莲消除影响”。8月24日,敬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递交了申诉状。1999年4月,成都市
中院执行庭的法官两次到四川日报社,准备对敬采取拘留、罚款或判罪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至今日,该终审判决没有执行。
事实上,在敬两度败诉的过程中,就有不少知情人和社会知名人士以各种方式对敬永祥表示支持。1998年4月,
长期跟踪此案的作家张扬出版了报告文学《海灯神话》,今年1月,张扬又出了该书的精简本《谎言重复一千遍》。四川日报
社党委对“海灯案”也有鲜明的态度,党委认为,“敬永祥当初所写的内参和报告文学的思想政治观点是正确的,具体事实是
真实的,他对新时期出现的愚昧迷信现象较早敲响了警钟,表现了一个新闻工作者高度的政治责任和远见卓识”。
著名律师张思之认为,看似复杂的“海灯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三个:一是海灯的武功到底如何,有无吹嘘;二是海灯
与少林寺的关系到底如何,有无作假和隐瞒;三是范应莲的身份到底如何,是不是全军武术总教练,有无弄虚作假。
大量的材料表明:海灯会一定的武术,但“实在不能称得上武术家”;海灯早年在成都青年宫、上海跑马厅等地打擂
、参加武术比赛的故事大都是捏造的;海灯会身体侧卧、两指支撑半个身体的“二指禅”,但这不算绝技,许多习武者都能够
做;没有可靠的材料证明海灯会双脚倚壁朝天、两指撑起全身的“二指禅”,他1979年在电影里表演的“二指禅”是靠绑
了绳子才做出来的;海灯其他的“神功”(如长坐不卧、一纵上房、数日不食等)大都是海灯及个别弟子自我吹嘘、加上一些
媒体夸大宣传后“制造”出来的;1982年之前,海灯与少林寺的关系仅仅是曾去过几次少林寺,他从来就不是正宗“少林
僧人”,更非“少林方丈”、“少林正宗”,其功夫也不是“少林功夫”。
现有的材料还表明:当年不少关于海灯和范应莲的不实报道,与范应莲的自我介绍有关;范发表多篇文章署名用的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术总教练”,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
今天,人们对海灯和范应莲会有什么样的评价,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有关专家呼吁,现在是依法复查“海灯案”,还
敬永祥一个清白的时候了。
全国记协副主席、四川省政协常委姚志能认为,依法复查“海灯案”,不仅事关敬永祥个人的利益,而且事关如何依
法保护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利,事关能否真正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日报社社长李之侠
对记者说,法院复查此案是完全必要的,“错误的东西必须纠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也认为,敬永祥涉
案文章的主旨是让大家警醒,反对造神,这种言论行为本身应该受到更多的免责保护。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研究员魏永征认为,名誉自在人心,法律能够对名誉权被侵害者实行救济,在根本上还是因为
侵权言论本来就是不符合权利人实际表现的虚假评价。如果想用强制的力量来消除真实批评的影响,维护虚伪不实的“名誉”
,那恐怕是徒劳的。
从记者在四川省高院了解的情况看,10年“海灯案”到今天这样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该院一位负责同志认为
,复查此案有多方面的益处,从这一案件可以得出不少深刻的教训,也能够让我们更加看清司法改革的方向。
编后
关于海灯的神话虽已破灭,但当初的一些错误作法仍未得到纠正。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人不愿意实事
求是地对待错误。认为此事虽然属假无疑,但由于其已被说得跟真的差不多了,就不必去揭穿了,不要翻旧账了,不需纠正了
。甚至有人认为,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需要利用名人效应,因此“海灯神话”和类似神话应该继续下去。
这种观点十分有害。首先,它无视群众的知情权,愚弄群众。其次,继续误导群众,为别有用心的人所用。第三,宣
扬虚假,反对真实,与我们倡导的诚信道德准则相左。第四,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依法复查、纠正“海灯案”,除了在法律上还敬永祥一个清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以外,重要的是让那
些与诸多“大师”出笼有关的部门和个人,深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有利于我们认识加强舆论监
督的重要性。
(《人民日报》2001年07月26日第十版记者傅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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