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7月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了一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即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又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步伐。
户籍制度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从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吸引人才和投资、促进国有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进而 拉动全省经济出发,“八五”以来,省委、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早在1992年至1995年,我省便实施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先期试点工作,在淮南市毛集镇等5个小城镇进行试点,拉开了全省户籍改革的序幕;1996年至1998年,小城镇户籍改革在全省正式推开并基本完成;1999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几个突出问题》的文件,并在全省贯彻实施。上述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户籍管理对吸引人才的限制,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历史和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省城镇化水平仍然较低。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总人口12.95亿,城镇化水平达到36.1%;我省总人口5986万,城镇化水平却只有27.8%。城市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辐射及带动能力的弱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因此,作为城镇化水平重要标志之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推动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省公安厅在吸收其它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索。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终于出台了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新的改革措施。
此次具有实质性突破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三是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四是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几个突出问题。
我省这一充分体现户籍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改革举措,在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其中就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作出了如下改革:取消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取消“农转非”指标和进城落户指标;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对在城镇生活三年以上无户口人员,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在居住地落户;对在城镇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居住三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逐步登记为居住地常住户口;对经省或市级批准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职工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企业内部调动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非迁农”,只要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新的改革措施在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方面进一步放宽了限制,明确规定:凡属于省辖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登记户口的政策方面,新的改革措施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中包括: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凡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投资、投劳承包土地、荒山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军转干部或大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凡在我省投资达一定数额的省外驻皖企业,可准予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企业所在城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鉴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户籍与粮油关系挂钩”的做法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新的改革措施明确: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证明。
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各地在贯彻落实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公安机关要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代收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诸多配套措施的落实。然而,此次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对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刘亚群)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