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分配制度的改革给企业提供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权利,企业可以依据当地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随市场变化而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但是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另外企业必须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职工大多对拖欠工资行为抱有抗争意识,而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却不甚了解,认为只要能发工资就行了,哪管还有什么最低工资标准。
王高峰、王淑萍兄妹二人是西安市某洗涤服务部的职工,企业约定其工资为180元。但2000年3月份至今年4月份企业一直拖欠工资未付。经多次讨要无果,二人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400元整。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用工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得低于西安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260元。遂依法裁定洗涤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王高峰工资1682.75元,王淑萍工资630元,合计为2312.75元(月工资按260元计算)。
假如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要工资,王高峰兄妹怎么也想不到他们不仅领到了该领的工资,而且比原定的工资还多出了近千元。
据西安市劳动局工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推行,由于宣传不足、由于最低工资率的适用性缺乏明细规定,因此显得缺乏力度。尤其在销售行业,很多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却因为公司提供的工资折算办法定在一个无视具体事实的销售额基础上,造成职工连最低工资也难以领取。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9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职工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负责人说,企业虽然有权利自主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形式,但必须遵守最低工资制度,这是一个硬性规定。
那么,除了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外,劳动者自身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工资所得,通过法律途径对这方面的权益予以积极维护。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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