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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婚姻法》新规定深入民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7日08:38 解放日报

  离婚过错赔偿

  上海判决首例

  解放日报讯(记者朱泳武) “离婚过错赔偿制”在上海终于有了判例。前天下午,静安区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首次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新规定,一审判令违背夫妻忠实义
务的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今年51岁的薛某日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与妻子邵某离婚。庭审中,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薛某长期与第三者同居。她当庭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判令薛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邵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去年12月30日凌晨1时邵某在薛某的暂住地拍到薛某与第三者同居一室的照片;去年9月18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薛承认有外遇;以及薛某暂住地邻居的陈述笔录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薛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薛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在精神上对邵某造成了损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判令薛某赔偿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各类新型案件

  仍在大量涌现

  在闸北区法院,记者听说了这么一件事。今年4月初,一位老太来到法院,说和老伴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可是,就在《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没几天,老太突然急匆匆赶到法院,态度坚决地表示要撤诉。原来,老太刚刚研究了《婚姻法》,发现一旦离婚,按照新的规定,老伴名下的那两套房子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样自己岂不“竹篮打水一场空”?

  该院一位法官在讲述这个故事时感叹:《婚姻法》的受关注率真是太高了。

  记者昨天从上海书城了解到,《婚姻法》单行本的销售情况虽然不及北京等地火爆,但也销得不错,从5月中旬以来,已售出1022册,在该店销售的所有法律单行本中,只有《合同法》的销售量可与之比肩。

  《婚姻法》“深入民心”,反映到法院则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受案数量明显上升。以闸北区法院为例,今年1月至4月,总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546件,从5月到昨天却已受理633起,增长幅度明显。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也大量涌现,如探视权纠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等等。在长宁、徐汇、闵行、静安等区法院,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热点通过司法实践 认识更趋统一

  记者最近从市高级法院获悉,经过3个月的研究探索,上海法院已经开始对《婚姻法》中的一些新规定统一了认识,这将使各基层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法律的实施更趋统一。

  市高院民庭副庭长盛勇强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关于“包二奶”《婚姻法》将“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纳入总则。但如何才算“包二奶”?婚外情算吗?偶尔幽会算吗?

  上海法院现已明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一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于探视权上海法院明确,“离婚时,当事人要求对行使探望权利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次数、地点、交接等方面做出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可在征求其意见后再对探望权利的行使做出判决”。

  据悉,《婚姻法》第38条第3款所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关于财产分割《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了很多新规定。这次上海法院主要明确了一点,“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过去关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关于家庭暴力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它与虐待有何区别?与一般的打架有何不同?上海法院明确,“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的则构成虐待。

  关于损害赔偿《婚姻法》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还可向配偶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赔偿?

  上海法院明确,这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数额可参照最高法院有关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但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必须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盛勇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婚姻法》的修改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切问题,立法上还有一些空白,如人工生育技术条件下的家庭关系,这次《婚姻法》就没有规定。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这一方面有待于立法的完善和进步,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

  难点查证不端行为 可能侵犯隐私难点

  由于《婚姻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遇到了不少问题。闸北区法院研究室的席建林认为,目前《婚姻法》司法实践中最困难的有四点:

  第一,证据收集难。法律规定,要证明配偶违背忠实义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可是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如果采取跟踪手段来查证配偶的不端行为,则可能涉及侵犯对方隐私权。第二,赔偿数额难确定。《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究竟怎么赔、赔多少,并没有明确。第三,《婚姻法》第一次写进了“探视权”,但是对探视权的时间、方式没有规定。第四,对于家庭暴力如何加以制裁,《婚姻法》也未涉及。(本报记者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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