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某镇居民王兰,丈夫身患重病,又有两个小儿子需要抚养家庭较为贫困。王兰平时做点小生意,但终因本小利薄,难以维持生计。王兰家附近有一所学校,校食堂承包者因承包期满,离开了学校。王兰便找到该校校长李清泽,向他诉说自己的困境,李校长十分同情王兰的境遇,同意让她承包学校食堂。
一般来说食堂的饭菜经济实惠,学生们多在这里就餐。再加上王兰勤劳苦干,二年下 来,生活渐渐富足起来。王兰把借款还清,又购置了一些家具,并且还有余钱为丈夫治病。
随着生意好转,王兰的贪欲越来越大。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王兰买来粗糙的劣质大米和价格低廉的蔬菜,压低成本。学生们吃着劣质饭菜,虽难以下咽,但价格毕竟低于校外的饭食,大多数家境贫寒的学子们为了节省开支,也只好忍气吞声。
高中班有一名叫张立的同学,向校领导反映此事。校长李清泽听了情况,感觉事态严重,便找到王兰,劝王兰应该对学生们负责。王兰表面上答应,背地里仍是我行我素。
这一天,张立来到食堂吃饭,王兰知道是张立告了她的状,就辱骂张立。“饭菜不好,我们有权利向校长提建议!”学生们对王兰的做法早就不满,一哄而上,齐声指责王兰。王兰也不是好惹的,与同学们吵闹并厮打起来。
校园风波使李清泽非常生气,他原本同情王兰,却没想到引狼入室,闹得整个学校一片混乱。学校领导经研究,决定不再让王兰承包食堂。王兰心中又气又恨,几次找学校领导,找校长李清泽,还想继续承包学校食堂,但没有结果。
2001年6月24日,王兰一纸诉状把学校告到了师河区人民法院。王兰向法官诉称:1999年我曾与学校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合同期四年,而学校却违反约定,擅自终止合同,迫使我停业,因被告单方违约,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10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1000元,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拿起王兰递上的起诉状,认真审阅着,当看到这起案件的核心证据,也就是王兰所说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时,却发现了破绽,这份合同书是复印件,校长李清泽签字与王兰的签字处有一道黑色线痕。法官感到怀疑,询问王兰为什么不把合同书的原件拿过来。王兰支支吾吾地答不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明确告诉王兰,法律重证据,必须把原件拿来。
王兰心虚,在法律的威慑下,只好如实交待了真实情况。原来,王兰为了诬告李清泽,从一个教师家中巧妙取来李清泽的签字和学校所盖的公章,并且在一张纸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又到打字店打出一份所谓合同书,再用剪刀进行剪贴拼凑,复印出一份假合同书。
2001年7月17日,经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90元由原告王兰承担。法官同时严肃批评了王兰的造假行为。(周宏宇 叶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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