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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瞄准法律的空子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7日12: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几年,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抄腐败分子的家产时,一抄就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财产就连腐败分子也“说不清”(实际上就是贪污受贿而来的)。尤其严重的是,一些腐败分子将这些不明财产冠以“灰色收入”的名称,对其违法犯罪的事实百般抵赖,企图逃脱法网。如今不断有贪官落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常出现在这些贪官的罪状中。而且这部分财产的数目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挡箭牌”
、“避风港”。

   (一)

   原湖南省岳阳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389万多元,其中所谓的“灰色收入”就有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其中有147万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占灰色收入的44%。比如安徽省阜阳市的肖作新夫妇,共有财产1962万元,其中竟有1300多万元属于来源不明的财产。据说肖家世代贫寒,无遗产可继承,不明收入从何而来?事实上,肖作新夫妇所敛巨额财产集中在1994年至1999年之间,正是肖作新任代市长、市长期间所为。

   现行《刑法》对“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让一些人有了“空子”可钻。同时由于经济与社会正在转型,官员犯罪的成本不高,空间却很大,防不胜防,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和纪律的处分。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不明来源财产”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 类似这样的大案要案还可以举出一些来,但从已经查处的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说不清”、“忘记了”和“不知道”的问题,确实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刑问题的沉重思考。自我国1988年确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犯罪以来,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运用此罪惩处腐败分子的不多,而且此罪虽然与贪污受贿犯罪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却不管违法数额有多么巨大,最高量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所以,一些违法乱纪的贪官,千方百计将贪污受贿的“黑色收入”说成是“灰色收入”,而把“灰色收入”说成是“合法收入”。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造成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不但让广大群众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 (二)

   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据《羊城晚报》载,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现在许多领导干部吃讲排场,穿讲高档,住讲豪华,挥金如土,摆谱比阔,不可一世。对这样的“官员”,只要算一算他们的收入与支出,其“内幕”、“猫腻”的严重问题,就不言而喻。近年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巧取豪夺,在不长的时间里便暴富起来,他们拥有的财产与其正当的经济收入形成强烈的反差。官员们和他们的部门可以通过出售出租权力来获得大量工资以外的收入,以权力资本获取最大利润和巨额财产。由此可见,官员们的利润尤其是暴利,其来源几乎都是非法的,他们实现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经之路是必须腐败。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额”来源。

   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影响捞取“灰色收入”而产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已经引起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制止、禁止和防止党政干部搞“灰色收入”,近年来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暂行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等。应该说这些重大举措和切实办法,对遏制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灰色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督促落实这些好规定、好办法、好制度还不够,有的仍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对有些人来说,根本就没有起作用。仅靠此规定就想让这些人“自查、自纠”或“主动上交”是不可能的,他们做不到,也不会这样做。

   (三)

  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先是轰轰烈烈、“风声”很紧、“雷声”很大、要求很严,但搞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事实上,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都打了“折扣”,玩了“花活”,搞了“猫腻”。比如说,有人报告或上交了(礼品、礼金),没有人说好、说对,也没有人说你廉洁,说你自律;不报告、不上交者没有人说不好、不对,也没有人说他腐败,说他受贿。结果是报与不报一个样,交与不交一个样,登记不登记一个样。最终使这些规章制度定与不定一个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 要刹住这股不正之风,克服这些腐败现象,能不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有罪推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腐败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有罪推定”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反腐败成本,缩小打击面,还可以使广大干部时刻受到人民的监督。 (作者单位:中纪委宣教室)阎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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