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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法规在深呼之欲出 首开我国人大听证先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7日17:03 深圳晚报

  本报讯(记者康剑波实习生卢舒倩)全国首个听证法规在深圳呼之欲出。

  在昨天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议审议。根据这一条例草案,普通市民今后将有更多机会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言献策,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可以“陈述人”的身份参加常委会和人大其他有关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目前,搜集信息、了解民意最常用的方法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这些方法比较灵活,但随意性较大,权威性较小。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建农介绍,人大听证制度及听证立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定听证条例,大胆地尝试听证制度,是发挥特区立法试验场作用的体现。

  该条例草案规定,常委会及各委员会就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及监督事项而举行的听证活动,应当适用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听证会的陈述人包括: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家;了解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组织和个人。

  条例草案对听证会的具体运作程序也作了相应规定。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名的有关事项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陈述人发言前,应当公开声明,保证其发言的真实性,并在其声明书上签名。听证委员会成员经主席许可,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在听证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旁听人员经听证委员会主席许可,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发言。在听证结束后,听证委员会应当对听证情况进行合议,并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应作为决定听证事项的主要依据。

  昨天下午,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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