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记者王静)咸阳乘客张小凤乘坐咸阳市公交公司客车,途中发生车祸,公交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张小凤的医疗费用,此事本报日前曾予报道。近日,张小凤将车祸中也是受害者的公交公司诉至法庭,7月26日,秦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11月25日晚8时许,西安市莲湖区环卫车场一东风大货车逆行时与对面咸阳市公交 公司59路大客车相撞,致59路客车内两名乘客及售票员受伤,张小凤受伤最重,至今仍坐在轮椅上,还需定时复查,继续手术治疗。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环卫车场负完全责任,公交公司及乘客无责任。张小凤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其支付已花费的医疗费34549.62元、继续治疗费10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要对无过错造成的违约或侵权事实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小凤认为她乘坐公交公司营运车辆,两者即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虽在事故中无过错,但却未将她安全运送至目的地,违背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被告公交公司认为,民事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主观条件,因谁的过错造成的违约或侵权事实,就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公交公司在车祸中无事故责任,属无过错方,并未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鉴于双方争议焦点及肇事方环卫车场已支付给张小凤1.7万元的医疗费尚需认定,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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