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记者傅乔成)6月22日,福建泉州市安溪县建设局把一张《房屋拆迁公告》贴在安溪县总工会大楼前。《公告》称:“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对旧城工会片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搬迁期限: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5日……被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阻挠……”
6月中旬,记者接到安溪县工会和职工群众反映,县建设局欲将县工会大楼拆迁,把工会拥有的地皮作为房地产开发。为此,记者向泉州市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但没有回音;在 没有与县工会协商的情况下,县建设局于6月22日张贴出《房屋拆迁公告》。安溪县建设局这种无视《工会法》第五章第39条规定的“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做法,职工反映强烈。
安溪县工会大楼是八十年代的建筑物。位于县城中心地段,占地面积2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资金来源是靠工会经费购买民房翻建的。该大楼内设有县总工会办公室、县工人俱乐部、职工图书室、职工服务社、退休职工活动室、县劳模协会等,是全县工会工作和职工活动中心。为了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和县政府城区建设规划的需要,安溪县总工会曾于去年9月12日以书面向安溪县委、县政府请示翻建现有的工会大楼为“安溪工会大厦”,以扩大职工活动场所,但到今年6月中旬也未见县政府的批复。
今年3月28日,县总又向安溪县政府、泉州市总工会申请翻建。市总工会于5月31日批复:同意安溪县总工会把现有办公大楼翻建为“安溪工会大厦”。强调县工会基层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要求,并能适应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指出,工会资产受《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侵占,挪用。没想到,6月22日,县建设局就贴出《房屋拆迁公告》。
7月13日,记者目睹了县工会大楼前那张《公告》尚存半张,盖有安溪县建设局公章。下午到安溪县委、县政府大院向县领导采访此事时,县领导表示要妥善处理好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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