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庆春,通讯员周华娆、梁建明)近日,广东肇庆中级法院
以诈骗罪判处香港人邹伯有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邹伯有自称是香港超丰集团有限公司招聘劳工的负责人,通过清新县劳
动服务公司和肇庆市海外华侨咨询服务部在清新县和肇庆市招募劳工。19
98年10月,他与超丰公司的李某(在逃)擅自代表马来西亚某公司与清
新县和肇庆市的劳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合同。 邹伯有收取了清新县40
名劳工的劳务费共港币60万元,李某收取了肇庆市52名劳工的劳务费共
港币77·5万元。李某随后私自提供了中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劳务许
可证、伪造了劳务协议书等资料,由肇庆市海外华侨咨询服务部和清新县劳
动服务公司代劳工办理了个人因私出国护照,并将护照交给超丰公司办理签
证。
1999年3月初,清新县劳动服务公司与超丰公司商议在香港成立公
司,并向邹伯有交付港币1·08万元用于开办公司,但邹伯有并未用该款
成立公司。1999年4月,邹伯有以汇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
身份告知清新县和肇庆市方面,超丰公司原在国内的劳工业务已转到汇高公
司名下,并以办理签证需要费用为由,收取肇庆市和清新县69名劳工签证
费共港币6·9万元。1997年7月5日,邹伯有将74本劳工护照交给
清新县劳动服务公司和肇庆市海外华侨咨询服务部。经马来西亚驻广州总领
事馆验证,该批护照上的签证均为假签证。邹伯有虚构事实,先后骗取受害
人钱财达港币144·68万元之多,案发后虽已退回57·38万元,但
仍使受害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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