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31日电(陈光明、王忠奇)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台安县假黄瓜种子坑农案日前在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9户农民胜诉,判被告赔偿农民经济损失8万余元。至此,这一颇有影响的农民集体诉讼案得以审结。
据了解,去年9月,经营农药商店的夏某从台安县农家乐蔬菜种子业主吕某处购买了“天津皇冠”黄瓜种190袋,分别卖给或赊给了家住台安县韭菜台镇杨塘村的王术理及盘山县 古城子镇李润海等89户农民,农民们精心种植后,发现黄瓜秧苗停止生长,而同棚同期栽种的其它品种黄瓜已上市。看着起早贪黑辛苦培育的秧苗不结果,农民愤怒了,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台安法院提前介入,聘请有关专家现场勘验。
89户农民于今年4月23日选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将被告吕某、夏某告上法庭。台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89户农民从被告夏某处购买的“天津皇冠”黄瓜种系被告吕某私自将“神农牌、津育二号”黄瓜种改换包装后起的名,并将原包装说明中“适合早春日光温室栽培”中的“早春”二字去掉,将“夜温12摄氏度能正常生长”中的“夜温”二字去掉,增加“亩产量2万公斤,优于津优二号”等内容。经农业专家实地勘察和减产损失测评,鉴定结论为此品种不适于在台安地区日光温室中冬季栽培,平均每平方米减收2.25元至3元。
据此,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吕某做为种子经营者,将适于早春日光温室栽培的黄瓜种更换包装,并对原说明记载的有关种子特征特性的内容自行增减,夸大宣传,误导农民冬季栽培,造成减产,其应付赔偿责任。被告夏某非法经营种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被告吕某赔偿原告王术理等89户农民经济损失8万余元,被告夏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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