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7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中外运储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剑巍等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剑巍被判有期徒刑9年,同案犯张雯菲、杨东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年6个月。
1998年4月,孙向张、杨和谢靖提出,从运储公司截留香港东亚集运有限公司账上的应收业务费中挪用500万元人民币到深圳炒股票,获利后4人分掉,然后再将本金还给运储公司 ,张、杨、谢均表示同意,于是孙让谢具体经办。之后,谢找到了调汇人香港登威公司,张根据谢提供的调汇账号和4人商定的金额,要求东亚公司将61万美元折合成472万余元港币汇给登威公司,随后通过登威公司将此款换成人民币500余万元存入其在深圳某股票营业部的保证金账户,买卖股票,进行营利活动。1999年7月,股票已营利,4人先分掉人民币180万元。截至2000年3月案发前,在谢的具体操作下,被挪用的公款及炒股所产出的赢利共计人民币700多万元。案发后谢携带部分赃款潜逃。检察机关经立案共追回人民币433万多元。另查,孙、张还各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港币14万元。
(谢孝国 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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