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31日电(记者张银曙)对杭州市688名个体出租车主状告市政府违法收取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表明:原告688名个体出租车主败诉,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胜诉。
7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在开庭公开宣判时说,法院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维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不同 时期投入市区营运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公平竞争,体现公平原则,依职权作出《关于对市区行政审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告》,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故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经营权、并至今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3675辆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辆3万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核定经营使用权年限为10年。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经营户认为杭州市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自愿、公平的法制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于今年6月2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杭州市政府的这一通告。(完)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