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司机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行政争议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维持杭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市区行政审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对市区原行政审批的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并重新核定使用期限为10年,即从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的行政决定。
今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原经行政审批取得经营权,但至今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3675辆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辆3万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其经营权使用年限为10年。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司机认为,杭州市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违反了自愿、公平的法律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于2001年6月27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杭州市政府的“通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5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维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不同时期投入市区营运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公平竞争,体现公平原则,依职权作出“通告”,是符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杭州市政府规定征收有偿使用费的时间是从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没有溯及1996年8月1日《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经营行为,故方小燕等688名司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实习生朱帆 本报记者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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