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处女嫖娼案”二审庭审日前已结束,虽然还没有结果,但此案反映出来的各方面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7月27日,《北京青年报》邀请在京专家学者,围绕“国家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于麻旦旦一案的二审结果,专家们的看法都不乐观,虽然74元钱的赔偿明显不合情理,但《国家赔偿法》是支持这样的判决的。即使转而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途径要求赔偿, 也会因为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而很难获得支持。可以说,麻旦旦一案突出地反映了现行法律的缺憾,不过,在相关法律没有更完善的规定前,麻旦旦也只能获得74元的“合法赔偿”。
据介绍,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就有人提出过精神赔偿的问题,但最终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主要的原因一是当时有人认为,公民要求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二是金钱性的赔偿无法规定标准;三是担心国家财政支出困难;四是对精神权的认识不是很到位。因此,《国家赔偿法》中惟一可以被看做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上标准已经很难让人满足,尤其是像麻旦旦这样,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家人付出很多金钱和精力的,只赔偿74元的直接损失明显不够,而“消除影响”这样的规定也显得很空洞。
专家们呼吁:在民事诉讼中已引入“精神赔偿”的状况下,应该修改《国家赔偿法》,提高赔偿标准,追加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实习生 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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