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日前,12名下岗失业职工状告海南省百货公司扣发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一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12名下岗职工胜诉。
去年4月,海南省百货公司进行体制改革,企业职工买断工龄,公司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双方约定:职工退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公司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年7月,12名职工如约交班离岗时,公司称12名职工尚未交齐房改款,应以买 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扣抵,不予支付。为此,12名职工将省百货公司告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全额支付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并依法支付其违约后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省百货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12名职工交齐房改款。
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定,省百货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12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公司要求12名职工支付房改款的反诉,与劳动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予以驳回。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新华区一审法院判决省百货公司分别向12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32.3万元。
海南省百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公司以职工买断工龄的钱扣抵下岗职工尚未交齐的房改款,有政策依据,并出示省政府办公厅、省商贸厅等有关部门文件,关于“可以房改费抵下岗职工安置费”的规定。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底受理了海南省百货公司的上诉,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省百货公司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虽有企业改制中所需安置职工费用可用企业土地、房屋、设备和库存商品等实物抵扣下岗职工安置费的规定,但该规定应仅适用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且该规定为上诉人行业内部规定,并非可直接引用的法律法规,并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据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省百货公司以12名职工未付齐房改款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无法律依据,维持了一审判决。(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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