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 因无野生动物产品运输许可证,短短一个月时间内,重庆陪都制药厂与重庆中药厂
价值50余万元的麝香膏在江西先后被扣。消息传来,重庆舆论界一片哗然———
6月1日,重庆陪都制药厂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并经重庆市药检所检验合格的404箱“壮骨麝香止痛膏”,在销往浙江的途中被江西省浮梁县高沙木材检查站扣留。最初的理由 是该产品包装印有老虎图案,厂家出具了有关文件后,执法人员称药品中含有麝香成分。最后,检查站以药品成分含有“豹骨流浸膏”,属于野生动物产品,而又无运输证为由予以扣押。
6月28日,重庆中药厂30余万元的麝香膏又因同样的原因被浮梁县木材检查站扣留,并要求该厂派员前往接受处理。陪都制药厂厂长唐良平困惑了:在所有的中成药中,大约有15%~20%左右均含有野生动物成分,90%含有野生植物成份,如此说来,这些药品都在禁运之列?
争议焦点暴露立法缺陷
两次膏药被扣的争议焦点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膏药是野生动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说:……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江西方面的观点是:膏药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因此就应是野生动物制品,运输时应该在重庆市林业局办理准运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实施处罚。为此,江西方面对陪都制药厂和中药厂分别作出全部没收和罚款三万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根据《化工辞典》的解释,衍生物是有机化合物分子中的氢原子或原子团,直接或间接被其他原子或原子团所置换而衍生出的产品。截至目前,对“壮骨麝香止痛膏”等类中药产品是不是野生动物产品,国务院及国家药监局,甚至国家林业部均没有规范性的文件明确规定。由于事实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模糊,陪都制药厂在6月16日给江西方面的回函中,阐明了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异议。同时,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壮骨麝香止痛膏”按法定标准已取得生产文号为zz———4670———渝卫药准字(1997),是合法药品。有专家质疑:国家的立法来源是否应该在空间上更广阔,在时间上更长远?行业立法解释权放在本行业会有哪些弊端?
合法药品遭扣厂家苦不堪言
创建已半个世纪的重庆陪都制药厂是重庆市区骨干企业,年销售额近500余万元,仅去年就向国家上缴利税达400多万元。但自该事件发生后,厂家每天耗资近千元,供货合同无法兑现,陪都制药厂销售运输受到极大限制,销售额与去年同比下降40%左右,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总计达数百万元,若被没收,损失更大。尤为严重的是,该事件给厂家的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国现有中药生产厂家上千,品种上万,生产总值过亿。因为中药主要是由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矿物质组成。今天林业部门可以没收、罚款,明天农业局、矿物局、环保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样可以干涉。业内人士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一套能使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中医药事业和谐共存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条文明朗化,消除因对法律条文模糊认识而带来的随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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