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律,任何人都必须慎之又慎———在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这应当是一个常识。
但是有人似乎并不理会这个常识:据近日有关媒体披露,新疆一家上市公司公然委任一位刚因犯了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罪犯担任总经理,掌管企业一块高达4.5亿元人民币的重要资产。公司董事长的解释是,任用这名罪犯不仅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对全体股东负责。
说实话,我们愿意用善良的眼光看待身边的一切,所以我们的第一反应仍然是:这家公司是不是不知道、不明白、不理解相关的法律?
我们真的宁愿是这样的。但细读整个报道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那么,解释只能有两种:要么是法律在一些人心目中无足轻重、形同一纸空文;要么是他们另有难处苦衷、实属利益使然或者铤而走险之类———这实际上还是常识,还是一种常识性的推断。
我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犯有受贿罪的人在刑满五年之内不得在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职务。既然法律是明确的,既然不是不了解法律,那么这一事件的发生确实是耐人寻味的。我们从中,并从相当普遍的类似事件中至少产生了这样的感觉,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一切,尽管有“法”,但却没有“法”的威严,“法”的存在价值无疑因此而大打折扣。当一些人认为有些东西,比如权力,可以大过“法”的时候,我们至高无上的法律就被逼到了一种尴尬的地步。
所幸我们已经对法律抱有信念。我们轻易不再相信如今的年代真有人可以无视法律。于是,顺理成章便有了第二种解释:其实人家也是没办法啊!我们承认没有任何的证据去推测人家是否包含隐情,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其实也难以了解这类事件的一些内幕,所以在此不如引用一位法律专家的观点:“它说明该公司在行为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遵守法律的公司,换句话讲,该公司的行为规范中除了这一点不合法之外,或许还隐藏着更多的不合法……”
退一步讲,我们还愿意作一个假定,假定这家公司的解释并非是事后的辩解。也就是说,他们“不仅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对全体股东负责”,事实上反映了某种特定条件下的真实心态。
但正是这种可能性让我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原因在于这种局面意味着,所谓企业的利益、股东的利益甚或国家的利益,它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作保证,并没有一套刚性的、可操作的制度作保证,而仅仅是建立在某一个人的能力、信誉等等基础之上。尽管我们可能才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大门,尽管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可能还停留在粗浅的水平,但这一局面所隐含的巨大社会风险公众还是略知一二。由此我们发现,或许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下大力气加以重视、加以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之普遍我们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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