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冬梅惨遭不测
1994年8月14日下午,还差3个多月才年满16周岁的梁冬梅正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卷片机旁干活,卷片机的噪音震耳欲聋。就在此刻,惨祸发生了:梁冬梅的一头秀发被高速旋转的卷片机卷住,巨大的旋转力将小冬梅腾空甩起,随即重重地摔在了机床上。弱小的冬梅,头部、颈部皮肤被撕裂,鲜血淋漓。梁冬梅被急送到遂川县人民医院,经过 6个昼夜的抢救,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却因颈椎骨折、脱位,导致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一个活蹦乱跳的妙龄少女转眼间变成了废人。
事故发生,冬梅的父母、哥哥和姐姐心如刀绞,悲痛欲绝。而工厂的承包人胡羊仔、谢柳根,王有保却将冬梅送到医院后就再也不管了。住院费每天要200元,没几天,梁家东拼西凑的两千多元花光了,冬梅的父母焦急万分。父亲梁传燃眼含泪水向三个老板借钱,并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孰料,老板竟然冷冷地说:“事故是梁冬梅自己造成的,与我们无关”。尽管梁传燃苦苦哀求,三个老板硬是铁石心肠。无奈,梁传燃只得向银行贷款了3000元。
3000元,杯水车薪,转眼之间又耗尽了。医生说,要治好冬梅的伤至少需要四五万元!望着父母日渐憔悴的脸庞,小冬梅伤心地哭了。她说:“爸、妈,让我去死吧!”母亲闻听此言,紧抱女儿放声痛哭。她说:“砸锅卖铁,也要治好你的伤。”然而现实是无情的,20天后,无力支付住院费的梁冬梅绝望地出院了。
迫于无钱治疗而回家的梁冬梅,由于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急剧恶化,一天不服药就疼痛难熬。父亲梁传燃只得再次去找胡羊仔、谢柳根、王有保三个老板,要求支付医疗费。可三个老板却蛮横地断然拒绝。走投无路,梁传燃下跪地哀求道:“发发慈悲,救救冬梅吧……”面对老泪纵横的跪地老人,三个老板也许是“善心”发现,也许是怕事情闹大,决定一次性给付4000元,条件是,梁冬梅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从此与他们无关。这时,急于用钱的梁传燃也顾不得身边儿子的坚决反对,违心地签下了一纸“屈辱”协议书。采访中,梁冬梅的大哥告诉记者说,看着父亲签这份“协议”,他怒火中烧,当即告诉三老板:父亲是被逼无奈,并不代表我们。这事梁家跟你们没完。
1999年7月,梁冬梅的父亲因常年焦躁忧虑和劳累过度,突然中风倒地,含愤离世。望着死不瞑目的父亲,梁冬梅痛不欲生,她顿感自己背负了一笔难以偿还的“孽债”。梁冬梅悲痛欲绝,撞墙自杀不成,又想吞服老鼠药自尽,幸亏被母亲及时发现……。
躺在床上太久了,梁冬梅的背部溃烂流浓。六十多岁的老母日夜守候在女儿身边,不停地为女儿按摩着手脚,擦洗翻身,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盛夏时节,赣南的天气潮湿闷热,而记者注意到小冬梅的身下却铺着一层厚厚的海绵垫。“铺这个不热吗?”记者关切地问。梁冬梅的哥哥抽泣着说,怎么不热呢,但没办法,睡在凉席或硬板上,她的皮肤就会磨破溃烂。
夜深人静时,梁冬梅经常被疼痛折磨得醒来,发出撕心裂肺的呻吟,每每这时,母亲便会抱着女儿以泪洗面,彻夜难眠。就这样,母女俩已经“捱”过了漫长的7年。
当冬梅的母亲见到记者时,她失声痛哭,长跪不起……
梁冬梅初见曙光
1998年9月24日,遂川县律师事务所周求访、蒋护贻两位律师闻讯,被梁冬梅的悲惨遭遇震动了,他们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来到县法院,请法医为梁冬梅验伤。经法医鉴定,梁冬梅的伤属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有了法医鉴定,周求访、蒋护贻立即写好诉状并送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遂川县国有云岭林场和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三个承包人提出22万元的民事索赔。然而,根据这个诉讼标的额,梁家需向法院支付5600元的诉讼费,这笔钱梁家根本无力支付。不得已,他们只好降低赔偿请求,转而向遂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9万元。遂川县法院根据当时梁冬梅家庭的经济状况,决定允许他们缓交诉讼费。
同年11月26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4被告均推卸自己的责任,都说梁冬梅的工伤事故与己无关。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第一次开庭无果而终。
为了搞清楚云岭林场和承包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庭审后,法官和律师四处奔波取证,几经周折获取了一份由胡某承租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协议书,弄清了单片一厂出租的来龙去脉。
1994年3月,万安县个体户胡亦震与国有遂川县云岭林场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协议书,约定单片一厂由胡亦震独立经营,云岭林场不派员参与管理,也不安排林场的工人。协议签订后不久,胡亦震以合伙人收支账目不清为由,协商退伙。此后,胡将单片一厂交由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三人继续租赁经营,但未签转租协议。
另查明,在1994年8月2日云岭林场向遂川县工商局申报的营业执照中,单片一厂的租赁经营负责人为胡羊仔。租赁人向云岭林场交纳的租金也有收据为凭。铁证无可辩驳: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0年4月,法院第二次开庭,梁冬梅的母亲和哥哥早早地就用担架把她抬到了法庭,而胡羊仔等三被告却拒不到庭,第二次开庭“流产”。此后三被告下落不明,遂川县法院经多方打听,才找到他们的行踪。
同年7月1日,法院第三次开庭。法庭上,原告梁冬梅含泪哭诉,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89360元。
在法庭上,谢柳根辩称:本案是工伤事故纠纷,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先行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称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有保则辩称:我不是老板,是打工的;胡羊仔辩称:我没有承包单片一厂,梁冬梅在何处受伤,我不清楚,也没有付给她4000元;云岭林场在法庭上声称:对梁冬梅工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林场是将厂房租赁给承租者经营,应由承租者承担赔偿责任。
梁冬梅的代理律师当庭出具了大量证据,证明众被告难辞其咎。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冬梅与被告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梁冬梅受雇做工,受伤时未满16周岁,三被告雇用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没有特许的工种劳动,且没有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重大过错,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和先由劳动部门仲裁的辩解,法庭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原告梁冬梅1994年8月14日受伤住院,后无钱治疗被迫出院。因伤情并未好转,其受损害的结果仍在延续,需要继续治疗,故被告认为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对被告提出的本案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才有诉权的辩解意见,法庭认为,原、被告间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庭认为,云岭林场为企业的出租方,依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厂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故云岭林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共同赔偿原告梁冬梅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余元。
同年11月15日,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梁冬梅再陷困境
2001年5月9日,对于梁冬梅来讲是个令她心死的黑色星期三,这一天,梁冬梅收到吉安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当梁冬梅和她的母亲接到判决书,获悉一审判决被撤销,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分文不赔的结果时,母女俩几乎昏了过去。母亲王莲英老泪纵横,梁冬梅心如冰窟,他们真的绝望了。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只有一个:梁冬梅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当记者就此采访吉安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时,法官说,我们也很同情她,但法律是无情的,我们没有办法。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她时隔4年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我们爱莫能助。
梁冬梅的代理律师蒋护贻说:“二审法院以梁冬梅向法院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梁冬梅案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从病情稳定,法医作出伤残鉴定的1998年9月26日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二审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
5月18日,梁冬梅的代理律师蒋护贻代表梁冬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在本文即将脱稿时,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谢茂盛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该院近日决定复查此案并将尽快给梁冬梅以及广大关心梁冬梅案件的人们以交代。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梁路峰 周万韫 盖雷平 吴跃忠)
身受沉重打击的梁冬梅及家人热切渴望得到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帮助与支持。
梁冬梅家联系电话:0796—6110438
住址: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水南上街南城11号
邮政编码:343900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