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股权纠纷上诉案,而打官司的竟是同胞三兄弟。
老大李承宣从很早就在城里当了建筑包工头,并将自己的两个弟弟从农村老家带了出来。兄弟三人开始以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并由李承宣担任项目承包人。5年前,李承宣注册成立了南充市骏达有限公司,由李氏三兄弟和李承宣的妻子许碧清4人为董事,但在验资证 明书上的“出资人”一栏却是李承宣夫妇及女儿李春霞。紧接着,李承宣又注册成立了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11人,其中有李氏三兄弟和李承宣家妻子儿女等6人。1998年9月4日,李承宣还向其弟李承俊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写着“收股金27万元”。
两年前,三兄弟“分手”的时候到了。两个弟弟李承俊、李小平分别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三兄弟一起从事建筑业务,但合伙利润却由大哥李承宣掌握,从未进行过分配。而这些利润不但用来组建了骏达有限责任公司,还注册成立了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于两公司产权不明,他们要求确认自己应占的股份并要求分割财产。
李承宣辩称,干工程时,他是给两兄弟发工资的,这只是一种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合伙的事实。在骏达公司和骏达房地产公司成立时,二原告都没有实际出资。所谓收到李承俊的“27万元股金”一事也只是李承宣与其准备成立另外一家公司,与骏达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氏三兄弟共同搞建筑、共同成立公司、共同经营。三兄弟修建的一些工程利润由老大李承宣管理,并用来组建了南充市骏达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上李氏三兄弟均为董事,足以认定他们为该公司的真实股东。法院还认定,李承宣一家没有向骏达房地产公司注资。事实上,骏达房地产公司只是骏达有限公司的延续。公司登记时,三兄弟均未投入现金,而是以共同建筑形成的共同积累作为公司资本,滚动发展至今。三兄弟对各自股份没有约定,应以各自对公司的贡献来确定股份。法院最后判决,李氏三兄弟是两个骏达公司的股东,李承宣占股60%,李承俊占30%,李小平则占10%。同时,驳回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
有关专家指出,李氏三兄弟股权纠纷一案给人以很多的启示。在没有弄清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内涵的情况下,李氏三兄弟就匆匆组建公司,结果“煮了一锅夹生饭”,导致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发生。实际上,李氏三兄弟“一起搞建筑”并不就是合伙挣钱,分割股权更不是兄弟分家。前者要看办事前是否“有约在先”,后者要看注册公司时是否有钱出钱、有物出物。
据悉,被告李承宣和原告之一李承俊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储皖中 杨永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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