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孟轶 通讯员李海波 马寅华)严海涛因从外地来京无业人员郑焕玲手中购买了一张假毕业证,两人双双为此付出了坐牢6个月的代价。昨天,海淀区法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判决了北京首例买卖假毕业证案。
今年3月13日,严海涛在海淀区巴沟村302路车站附近,遇到正在街头招揽制作假证件的郑焕玲。二人经过商议后决定,由严海涛以100元的价格让郑焕玲为自己伪造1张东北财经 大学毕业证。次日,郑焕玲携伪造好的假毕业证来到原处,两人正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中,严海涛尚未意识到自己已触犯刑律,仅表示自己愿意接受罚款。旁听的群众中也有人疑问:造假的被判刑,怎么买假的人也变成了罪犯?
根据“两高”今年7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该案中,被告人严海涛、郑焕玲正是适用这一司法解释,被处以刑罚的。
犯罪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主动的买卖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的客观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还去买的,和造假毕业证的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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