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登机”事件频发
今年5月9日,安徽合肥骆岗机场发生了一起旅客拒绝登机事件。17名乘客因不愿乘坐延误了5个多小时的班机,滞留候机室“讨要说法”,最后被机场用警力“强制”带离。
此后不久,5月22日晚和7月19日下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连续两次发生乘客拒绝登机 事件。据有关资料显示,从去年以来,全国新闻媒体披露的集体拒绝登机事件就达12起,而没有被媒体披露以及个人拒绝登机的事件可能更多。
乘客为何“拒绝登机”
乘客购买机票,肯定是希望到达目的地,除非情况有变,他才会放弃或改变行程。即使作出这种决定,一般也是采取退票或改签的方法。至于采取拒绝登机的举措,多数是民航或机场出了问题,打乱了乘客的出行计划,引发乘客不满,最终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和冲突,乘客遂以“拒绝登机”以示抗议。从众多拒绝登机事件来看,原因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其一,飞机不能正点起飞,甚至延误太长。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是主要原因。由于飞机晚点,打乱了乘客正常的工作生活安排,甚至耽误了重要的商机和私事,给乘客造成了损失。乘客把拒绝登机作为维护权益、寻求赔偿的“筹码”。合肥骆岗机场和首都国际机场发生的事件,起因都是飞机晚点。
其二,飞行安全让乘客不能放心。飞机是特殊的交通工具,飞行安全是头等大事。乘客因安全拒绝登机的态度最为坚决。今年4月4日下午3时20分,武汉天河机场执行由武汉飞往恩施的WH308次航班准备起飞,29名乘客已陆续登机。起飞前,机组人员突然发现一无票登机男子,致使众乘客对安全产生怀疑,纷纷离机。机场立即组织对机舱进行检查,未发现可疑物。而众乘客仍以安全隐患未完全排除为由拒绝登机。在安检人员对乘客和飞机再次安检,确认机舱内绝对没有可疑物后,众乘客才同意登机。
其三,航空公司(或机场)擅自改变航班和机型。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是与经营者订立了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必要的手续。但现实中,经营者时常因乘客少,擅自取消这一航班,而让乘客乘坐另一航班。有时经营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擅自用小飞机代替大飞机。去年7月28日,浙江温州机场因故临时变换机型,而事先并未向乘客打招呼,更没有得到乘客允许,导致11名乘客反映强烈并拒绝登机。
“拒绝登机”暴露了什么
乘客拒绝登机往往事出有因,它暴露出我国民航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对航班的管理、调配仍不到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例如飞机延误,好像大家已习以为常,有时并非天气条件、飞机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而是调配不力,时间观念不强所致。再如安全问题,机舱内怎么容易混进一个人来?说明安检人员责任心不强,怎能不令乘客提心吊胆,谁敢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随意改变航班和机型,则是民航自恃垄断地位,市场上缺乏竞争对手,摆出一副“你不坐我的飞机,舍我其谁”的架式,加上经营者合同意识淡薄,我行我素,欲所欲为。
正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约束,“硬件”一般,“软件”更差,往往忽视乘客的权益。按说有时飞机因天气或机械故障造成延误,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延误情有可原,也是万不得已。这时就需要民航或机场工作人员做好通报、解释、服务工作。然而,一些机场却不屑于做这些工作,甚至对乘客隐瞒实情。5月22日晚,从广州飞往北京的飞机在广州发生了故障,原定下午5时起飞,后改为当晚7时50分,以后又改为晚上9时。乘客们在候机室苦苦等待,而首都机场却没有将当天上午就知道的飞机出了故障的原因告诉乘客。乘客们有的本来可以换乘其他航班,却一直被蒙在鼓里,傻傻地等待这一航班,无端浪费大量宝贵时间。合肥骆岗机场“拒绝登机”事件中,乘客们也是强烈指责机场“毫无服务观念、粗暴待客、野蛮执法”。
“拒绝登机”的法律思考
旅客购票乘机,于是,在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航空公司因飞机延误等原因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乘客损失的扩大或使得合同履行失去意义,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乘客就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拒绝登机是乘客的合法权利,而非无理取闹。航空公司不能因为自己实力雄厚,就以“老大”自居,粗暴待客。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等构成违约,应积极做好安置、说服工作,以平息乘客的不满。但是乘客行使权利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妨碍机场的正常秩序,影响飞行安全,这样的话,机场就有权将乘客强行带离。
有乘客提出,既然对方违约,理应赔偿我们的损失。可目前,乘客状告航空公司不仅诉讼成本高,而且往往被法院驳回。再说,损失多少不易计算,取证也难。赔偿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乘客肯定气愤难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对于因天气条件、飞机故障及调配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各航空公司有责任对滞留乘客妥善安置。但如何安置,“航空法”却没有细则规定。据了解,所谓安置,无非是给吃给住。福州长乐机场因航班延误,机场给90多名乘客支付了“延机经济补偿”。机场方强调这只是经济补偿,而非赔偿,因为“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由此看来,加强和完善航空法律法规是解决乘客与航空公司(或机场)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本途径。在今年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30余名人大代表共同呼吁:为了适应我国航空市场的发展,修订“航空法”或制定有关法规,给航班定“规矩”,切实明确有关航空公司或机场的赔偿责任,已是迫在眉睫。通过完善法律,改进服务,相信拒绝登机事件将会大幅减少。 (赵景芳 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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