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八月四日电(张经文 董南方 陈朝海)一起历经二年多,被告从记功、无罪、滥用职权罪到被判故意杀人罪的枪杀案,日前终于审结。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公开宣判: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原巡警大队长林宗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显示,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晚十时许,林宗毅穿便服到涵江区一酒吧喝茶。在 该酒吧喝酒的被害人黄黎檀等人与酒吧经理、服务员争吵至群殴。林宗毅见状出面制止,但遭到黄黎檀等人的推打。林宗毅在自称是警察仍不被理睬的情况下,就从腿上拔出“七七”式手枪。黄黎檀见林宗毅有枪,便往酒吧门外逃离。林宗毅一边喊“不准跑,不准跑!”一边持枪追赶,并在追赶过程中连开四枪,其中二枪击中黄黎檀的背部。经法医鉴定,黄黎檀属被枪弹击中引起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且属远距离状态下被打中。
案发后,公安部门调查认定林宗毅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意外致黄黎檀死亡事件,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还提出要为其记功。检察机关则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以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终于查清了事实真相。此外,还查出林宗毅私藏四百二十二发手枪子弹于家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涵江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林宗毅有期徒刑五年,以私藏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二000年十一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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