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8月4日电(通讯员王海文记者刘建)上海市民陈某游泳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在浅水区跳水,不慎头撞池底,导致全身瘫痪。陈某将游泳池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8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游泳池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30岁的陈某与亲友一同到松江游泳池游泳。他不顾救生员吹哨阻止,在浅水区一端的出发台上往池中跳水,结果头部撞到池底,当即无法站立。这一情况立即被救生员 发现,泳池的值班医生马上赶来现场救治,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急救,但陈某终因椎骨骨折脱位导致全身瘫痪。于是陈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松江泳池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松江游泳池的设施符合安全规
定,且已在醒目处张贴“禁止跳水”的警示牌,当陈某欲跳水时救生员也吹哨制止,游泳池已经尽到了义务。陈某对事故的后果自己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对陈某要求泳池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开庭审理,确认松江游泳池在客观设施上不存在暇疵,且泳池通过《须知》告知了泳客关于禁止跳水的规定,还设置救生员巡视制止违章跳水的现象,在陈某发生危险后又及时抢救,应当认为松江游泳池已经尽到了安全责任,在陈某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陈某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的过错十分明显,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考虑到陈某的家庭实际状况,二审法院免除了其应交纳的一万五千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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